*本文寫於2020年5月,然而創新科技署科技券計劃在2020年8月14日取消以下限制,詳情請讀科技券取消「相關機構」限制。唯此放寬只限TVP科技券計劃。
所有政府企業資助都以公司為申請單位,過往有人問BizMagnet政府資助顧問:「如果我成立十間公司,那我豈不是可以申請同一種資助十次?」答案是不行。當然不行,但為可不可呢? 為何另一間符合資格的公司不能獲得更多的政府資助呢? 因為在所有政府資助申請指引中,你都會找到類似以下的一項規定:
相關企業*會被視為同一企業
*即為不同法人,但由相同人士分別持有30%或以上擁有權的企業(如有關企業由持股公司持有,則追溯最終至屬自然人身分的股東)。
遙距營商計劃申請指引
回看最初的例子,如你百份百持有這十間有限公司,這十間公司將被視為同一間企業,而只能獲得一間公司的資助上限。進一步來說,無論你以甚麼方法持股,由於皆要追溯到最終自然人身份(Natural person),你的持股仍要向局方披露,這只是一間企業的變調而已。
離岸公司的案例
你繼續努力不懈地去嘗試破解政府資助的漏洞,終於想到用離岸公司持股這個方法。一般如英屬處女島(British Virgin Islands)或開曼群島(Cayman Islands)公司都不用披露股東身份,這就可以將最終自然人身份隱藏了,獲得雙重福利了,對嗎?
答案是:不對
當股權披露到達一間離岸公司時,你仍需要披露或作供,在這情形下,只有提供虛假文件或作假口供才能將持股說成是另有其人,從而獲得另一筆資助。很明顯,這些行為都是刑事罪行,最高可被判監14年,絕對不是一個選項。
BUD專項基金更為複雜
無論是TVP科技券或BUD專項基金都需要遵守以上規則,沒有例外。更甚者是,有時BUD申請涉及兩間公司,一間是負責申請的香港公司,另一間是當地業務,不只需要遵守以上的「相關企業」規則,更要說明兩間公司之間的關係,再看是否符合BUD專項基金的要求。詳情可讀: BUD申請公司與當地業務關係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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